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5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84年11月3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395,36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6年11月3日,並有違約金之約定,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敏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55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2│屏東│車城│興安││1259-1│建│0│0│5.39│全部│分割自興安│││││││││││││段1259地號│││││││││││││(重測前為│││││││││││││車城段463-│││││││││││││4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