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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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孝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1592號,100年度執聲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孝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陳孝釗因犯毀棄文書等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799號及本院99年度易字第2879號),業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又如附表編號2號所示毀損罪部分,雖曾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惟經該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為由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0號判決1份在卷可稽,故該法院並非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