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62號原告啟隆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武憲 被告 賈群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之項目有二,其一為請求賠償損害,其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9,713元,其二為交付深圳市○○區○○街松元廈社區工作站所出具之移交書原本,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1,650,000元定之,以上合計為2,639,7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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