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附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二四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何智輝 被上訴人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法定代理人 湯清泉 被上訴人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公館分駐所警員數名(姓名不詳)右上訴人因告訴 吳祖添 等傷害等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上字第九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因告訴吳祖添、 陳灼彭 傷害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上訴人等賠償損害,迄第一審判決時,上開刑事案件仍由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尚未起訴,揆諸首開規定,上訴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因認第一審判決予以駁回,為無不合,予以維持,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經核於法尚無違誤,上訴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錫奎
法官洪清江法官李璋鵬法官吳昆仁法官李彥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