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抗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瀆職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506號再抗告人即自訴人 林岳洋 被告 陳彥宏
李冠宜 陳秀慧 陳建宏 上列再抗告人因自訴被告等瀆職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駁回聲請再審抗告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161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再審係對實體確定判決聲請救濟之方法,且自訴人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者,以有刑事訴訟法第422條規定之情形為限。本件再抗告人林岳洋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自字第22號刑事判決聲請再審。經查被告陳彥宏、李冠宜、陳秀慧、陳建宏均非上開自訴不受理判決當事人欄所列之被告,原審因認第一審以再抗告人所為本件再審聲請於法不合,駁回其再審之聲請,並無違誤。且抗告理由亦無從補正,而裁定駁回其抗告,經核並無不合。再抗告意旨,任憑己意,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莊松泉法官周盈文法官劉方慈法官梁宏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齡方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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