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310號聲請人 魏永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43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規定,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時亦有適用。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434號駁回其聲請再審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確定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泛稱相對人侵害專利,須賠償伊損失等語。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方彬彬法官蔡和憲法官許秀芬法官呂淑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佳芬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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