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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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303號原告 謝清彥 被告 陳正育 (年籍住居所不詳)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自字第1號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自訴、訴救、程序律師申請狀兼民事求償」書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謝清彥以被告陳正育涉嫌強盜案件向本院提起自訴,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以112年度自字第1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首揭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林靖淳
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婕宜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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