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26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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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262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496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262號聲請人 王俊德 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496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496號裁定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5款、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本文、第
2項前段等規定有違憲疑義,不服上開裁定,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次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496號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
大法官詹森林大法官黃昭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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