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簡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苗簡字第591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巷11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訂定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聲明事項第5條約定,涉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