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簡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簡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苗簡字第306號原告乙○○
丁○○○丙○○共同訴訟代理人戊○○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葉政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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