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33號原告 柳淑卿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 律師被告 柳鳳瀅 被告 吳清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二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民國106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3月31日宣判,惟下列事項仍有釐清之必要,請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陳報,書狀繕本請逕寄對造。
(一)請原告 陳明 其訴之聲明第一項,於現行登記法令及實務,是否得以執行?併提出相關依據。如欲聲請函詢登記機關,請具體提出函詢內容。
(二)請原告完整陳明其訴之聲明第二項內容,併提出請求權基礎及法律上主張。
(三)請被告柳鳳瀅提出兩造104年11月18日協議書所載「未結事件」具體內容為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書記官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