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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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386號債權人 楊鴻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台端曾任職債務人新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處之相關文件及月薪資料。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