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號抗告人 李冠頡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 林美珍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抗告:
㈠抗告狀具狀人處僅有 李大為 之簽名,抗告人如欲委任「李大
為」為抗告代理人,應提出合法委任李大為為代理人之委任書(◎委任書需表明委任授與代理權意旨,且應表明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之特別委任,並由委任人即抗告人李冠頡簽名或蓋章)。
㈡如抗告人並無意委任李大為為代理人,則原抗告狀具狀人處
並無抗告人李冠頡之簽名或蓋章,顯不合法定程式要件,應另提補正提出有抗告人李冠頡簽名或蓋章之抗告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