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47號聲請人 王新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顏嘉興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更正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民國106
年2月21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47號聲請人 王新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顏嘉興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更正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民國106
年2月21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