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6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沛蓁選任辯護人蕭敦仁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968、9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日由受命法官獨任對林沛蓁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沛蓁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0日以105年度訴字第16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吳育汝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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