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69號聲請人 周駿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列佑苹王憶瑄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本件本票之提示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二、請陳明本件請求年息之利率為何。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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