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家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家訴字第27號上訴人 陳淑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聖開 等因本院一○四年度重家訴字第二七號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玖拾玖萬玖仟貳佰壹拾參元(24,996,065×1/5=4,999,21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