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8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八八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六五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六五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天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羅椀文附表:
~F0~T40┌──────────────────────────────────────────────────┐│股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六五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0000000─││壹│壹仟│││││四│││││├─┼───────────────┼──────────────┼────┼───┼────┼───┤│2│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0000000─││壹│壹仟│││││六│││││├─┼───────────────┼──────────────┼────┼───┼────┼───┤│3│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0000000─││壹│壹仟│││││二│││││├─┼───────────────┼──────────────┼────┼───┼────┼───┤│4│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D─0000000─││壹│壹仟│││││四│││││├─┼───────────────┼──────────────┼────┼───┼────┼───┤│5│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九一─NX─0000000─││壹│玖佰貳拾│││││二│││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