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5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五八三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四五○號),本院依簡易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戊○○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電話卡壹張沒收。
事實
一、戊○○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電話卡插入門縫打開教室或辦公室門之喇叭鎖之方式,進入教室或辦公室內竊取如附表所列之物品,得手後據為己有,並將其中二台電腦主機交付予不知情之 徐文雄 。嗣因警方在如附表編號五所列之地點,採得指紋比對後發現與戊○○之指紋相符,而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晚上十一時十分許,在戊○○住於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弄○號三樓之住處查獲戊○○,除查獲如附表編號一、二、四之物及編號三之電腦鍵盤一個外,並扣得戊○○所有、在如附表編號六所示時地竊盜時供犯罪所用之電話卡一張,及與本案無關之電話卡一張、鐵鎚一支。戊○○復帶同警方於翌日凌晨零時三十分許在徐文雄位於桃園縣○○鄉○○路○段○○巷○弄○號三樓住處查獲如附表編號六之物及編號三之電腦主機一台。
二、案經丁○○、乙○○、甲○○、丙○○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各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戊○○於警訊及偵審時坦承不諱,且經告訴人丁○○、乙○○、甲○○、丙○○指訴在卷,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四紙、查獲現場照片十一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刑紋字第○九二○○二五五一四號鑑驗書一件在卷可稽,及電話卡一張扣案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狀況、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之二張電話卡,其中一張係被告所有、在如附表編號六所示時地竊盜時供犯罪所用之物,此經其承明在卷,爰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至於其餘供竊盜犯罪所用之電話卡,並未扣案,又據被告陳稱:該五件偷竊時所用的電話卡都不在了等語(見本院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簡式審判筆錄),既無證據證明該等電話卡猶仍存在尚未滅失,爰不併為沒收之諭知。又另扣案之電話卡一張、鐵鎚一支,應與本案無關,亦無予以宣告沒收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竊得財物│├──┼──────┼───────┼─────┼───────────┤│一│九十一年一月│板橋市○○路五│丙○○│VCD主機一台│││間│十四號埔墘國小││││││二年十三班教室│││├──┼──────┼───────┼─────┼───────────┤│二│九十一年一月│板橋市○○路五│甲○○│CANON照相機共二台│││間│十四號埔墘國小││(起訴書誤載為一台)││││幼稚園及總務室│││├──┼──────┼───────┼─────┼───────────┤│三│九十一年一月│板橋市○○路五│乙○○│電腦主機一台、電腦鍵盤│││間│十四號埔墘國小││一個││││教室│││├──┼──────┼───────┼─────┼───────────┤│四│九十一年七月│板橋市○○路五│丁○○│電腦喇叭二個│││一日間│十四號埔墘國小││││││醫護室│││├──┼──────┼───────┼─────┼───────────┤│五│九十二年一月│板橋市○○路五│丁○○│電腦主機一台(未尋獲)│││二十七日│十四號埔墘國小│(同編號四)│││││醫護室│││├──┼──────┼───────┼─────┼───────────┤│六│九十二年五月│板橋市○○路五│乙○○│電腦主機一台│││間│十四號埔墘國小│(同編號三)│││││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