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8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五號
聲請人即原告乙○○即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參佰柒拾貳元。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定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東簡字第一五七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勝訴,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確定。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曾宗欽~FO~T48附計算書第一審裁判費:一八○○○元。
送達郵費:三○四元。
本件聲請送達郵費:六八元。
合計一八三七二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彭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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