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四八號
原告丙○○
丁○○被告乙○○
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邱文卿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七○四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雷元結法官蔡光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才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