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1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1218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室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羽鳳 即 蔡淑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蔡羽鳳即蔡淑文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書記官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