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裁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25號受罰人即聲請人 邱明仁 上列受罰人因呈報清算人事件(裁罰)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明仁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統輝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28條之1規定,經其董事會會議決議解散後,選任受罰人邱明仁為清算人,受罰人旋即於101年9月1日就任,此有統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紀錄及清算人願任同意書附於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255號呈報清算人案卷可查;然而,受罰人乃遲至101年9月21日始向本院聲報清算就任等情,亦有呈報清算人事件中受罰人所提清算人就任狀(其上蓋有本院101年9月21日收件章戳)附於上開案卷可參,足見受罰人聲報清算人事件,顯逾上開法定聲報期限,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處罰鍰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書記官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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