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22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偉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世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勞訴字第22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書記官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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