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0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0749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家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敘明債務人家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書記官田靜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