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5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建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建彬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佈施行,自102年1月25日起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則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然因本件受刑人劉建彬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均經判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適用修正前後新、舊法規定之結果,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合先敘明。
二、受刑人 賴建彬 因違反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14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464號各判處有期徒刑2月(共14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附表編號15至21經本院以103年度易緝字第177號裁判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共7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劉建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27日│100年5月28日│100年5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3524號│100年度偵字第13524號│100年度偵字第13524號│││、100年度少連偵字第10│、100年度少連偵字第10│、100年度少連偵字第10│││0號(原聲請書誤載為臺│0號(原聲請書誤載為臺│0號(原聲請書誤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3524號)│0年度偵字第13524號)│0年度偵字第13524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464號│102年度上易字第464號│102年度上易字第464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7月3日│102年7月3日│102年7月3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464號│102年度上易字第464號│102年度上易字第46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7月3日│102年7月3日│102年7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9111號(│102年度執字第9111號(│102年度執字第9111號(│││編號1-14定應執行有期徒│編號1-14定應執行有期徒│編號1-14定應執行有期徒│││8月,易科罰金執畢)│8月,易科罰金執畢)│8月,易科罰金執畢)│└───────────┴───────────┴───────────┴───────────┘┌───────────┬───────────┬───────────┬───────────┐│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30日│100年5月31日│100年6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3524號│100年度偵字第13524號│100年度偵字第13524號│││、100年度少連偵字第10│、100年度少連偵字第10│、100年度少連偵字第10│││0號(原聲請書誤載為臺│0號(原聲請書誤載為臺│0號(原聲請書誤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3524號)│0年度偵字第13524號)│0年度偵字第13524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464號│102年度上易字第464號│102年度上易字第464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7月3日│102年7月3日│102年7月3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464號│102年度上易字第464號│102年度上易字第46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7月3日│102年7月3日│102年7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9111號(│102年度執字第9111號(│102年度執字第9111號(│││編號1-14定應執行有期徒│編號1-14定應執行有期徒│編號1-14定應執行有期徒│││8月,易科罰金執畢)│8月,易科罰金執畢)│8月,易科罰金執畢)│└───────────┴───────────┴───────────┴───────────┘┌───────────┬───────────┬───────────┬───────────┐│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2日│100年6月3日│100年6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3524號│100年度偵字第13524號│100年度偵字第13524號│││、100年度少連偵字第10│、100年度少連偵字第10│、100年度少連偵字第10│││0號(原聲請書誤載為臺│0號(原聲請書誤載為臺│0號(原聲請書誤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3524號)│0年度偵字第13524號)│0年度偵字第13524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464號│102年度上易字第464號│102年度上易字第464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7月3日│102年7月3日│102年7月3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464號│102年度上易字第464號│102年度上易字第46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7月3日│102年7月3日│102年7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9111號(│102年度執字第9111號(│102年度執字第9111號(│││編號1-14定應執行有期徒│編號1-14定應執行有期徒│編號1-14定應執行有期徒│││8月,易科罰金執畢)│8月,易科罰金執畢)│8月,易科罰金執畢)│└───────────┴───────────┴───────────┴───────────┘┌───────────┬───────────┬───────────┬───────────┐│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5日│100年6月6日│100年6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3524號│100年度偵字第13524號│100年度偵字第13524號│││、100年度少連偵字第10│、100年度少連偵字第10│、100年度少連偵字第10│││0號(原聲請書誤載為臺│0號(原聲請書誤載為臺│0號(原聲請書誤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3524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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