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4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道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7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道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道犯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嗣經受刑人請求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志道因犯竊盜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本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3、5至15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2、4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於103年8月13日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附表:受刑人陳志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9月6日│101年8月9日│101年5月8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南投地檢101年度偵│臺南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3198號│字第3748號│字第10129號│├───┬────┼─────────┼─────────┼─────────┤││法院│臺中地院│南投地院│臺南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3430│101年度易字第632號│101年度簡字第2496││││號││號││事實審├────┼─────────┼─────────┼─────────┤││判決│101年12月11日│101年11月30日│102年1月4日│││日期││││├───┼────┼─────────┼─────────┼─────────┤││法院│中高分院│南投地院│臺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81│101年度易字第632號│101年度簡字第2496││││號││號││判決├────┼─────────┼─────────┼─────────┤││判決│102年1月24日│102年1月31日│102年2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南投地檢102年度執│臺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956號│字第452號│字第1216號││├─────────┴─────────┴─────────┤││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2943號(編號1至14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判2次││││││├────────┼─────────┼─────────┼─────────┤│犯罪日期│101年7月9日│101年9月17日│101年8月1日、101年│││││9月14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3713號│字第26204號│字第2730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3525│102年度易字第100號│102年度易字第517號││││號││││事實審├────┼─────────┼─────────┼─────────┤││判決│101年12月27日│102年2月7日│102年3月14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3525│102年度易字第100號│102年度易字第517號││││號││││判決├────┼─────────┼─────────┼─────────┤││判決│102年3月26日│102年3月11日│102年4月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704號│字第2995號│字第5496號│││││││├─────────┴─────────┴─────────┤││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2943號(編號1至14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判2次││││││├────────┼─────────┼─────────┼─────────┤│犯罪日期│101年10月5日│101年6月12日│101年5月11日、101│││││年6月12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577號│字第4725號等│字第4725號等│├───┬────┼─────────┼─────────┼─────────┤││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97號│102年度簡字第305號│102年度簡字第305號││││││││事實審├────┼─────────┼─────────┼─────────┤││判決│102年4月30日│102年5月24日│102年5月24日│││日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97號│102年度簡字第305號│102年度簡字第305號││││││││判決├────┼─────────┼─────────┼─────────┤││判決│102年5月28日│102年6月17日│102年6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544號│字第6832號│字第6832號│││││││├─────────┴─────────┴─────────┤││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2943號(編號1至14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判4次│有期徒刑3月,判5次││││││├────────┼─────────┼─────────┼─────────┤│犯罪日期│101年10月6日│101年6月24日、101│101年7月3日、101年││││年7月5日、101年7月│8月8日、101年8月23││││11日、101年10月4日│日、101年9月12日、│││││101年9月14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4725號等│字第21951號等│字第21951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簡字第305號│101年度簡上字第69│101年度簡上字第69│││││號│號││事實審├────┼─────────┼─────────┼─────────┤││判決│102年5月24日│102年6月5日│102年6月5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簡字第305號│101年度簡上字第69│101年度簡上字第69│││││號│號││判決├────┼─────────┼─────────┼─────────┤││判決│102年6月17日│102年6月5日│102年6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6832號│字第8341號│字第8341號││├─────────┴─────────┴─────────┤││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2943號(編號1至14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判3次│有期徒刑4月,判9次│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8日、101年│101年5月30日、101│101年6月7日│││9月18日、101年10月│年6月底某日、101年││││2日│7月26日、101年7月│││││27日、101年8月3日│││││、101年8月21日、│││││101年8月27日、101│││││年9月4日、101年9月│││││18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1951號等│字第21951號等│字第448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簡上字第69│101年度簡上字第69│103年度中簡字第108││││號│號│2號││事實審├────┼─────────┼─────────┼─────────┤││判決│102年6月5日│102年6月5日│103年5月30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簡上字第69│101年度簡上字第69│103年度中簡字第108││││號│號│2號││判決├────┼─────────┼─────────┼─────────┤││判決│102年6月5日│102年6月5日│103年6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8341號│字第8341號│字第10967號││├─────────┴─────────┤│││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2943號(編號1至││││14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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