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9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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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966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洪偉烈
被   告  蔡秋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7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原告應給付被告」之記
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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