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128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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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南簡字第128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許秀娟 即 許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伍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8月15日向訴外人美國運通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國運通銀行)申請代償信用貸款
,自核貸日起優惠利率為9.99%,6個月期滿後,即自動改
為年利率16%,貸款期間如有累積二次之遲延繳款記錄者,
利率則自動調為年利率18%至貸款本息全部付清為止。詎被
告自91年12月1日止,尚積欠新臺幣(下同)136,581元未依
約清償。嗣訴外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
打銀行)於97年8月1日,概括承受美國運通銀行在台分行全
部資產、負債及營業,而渣打銀行於將前開債權讓與原告。
爰依債權讓與及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
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我曾經向美國運通銀行申請代償金,後來我收到
支付命令有打電話去問可否和解,但原告不肯等語。
三、經查,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代償金申請
書、貸款還款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資料明細表為
證,對此,被告亦不否認曾經借款之事實,自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
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四、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即裁判費經核為1,440元
,本院爰依職權確定上開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