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7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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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7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簡士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壹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11723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50000元自起息日94年09月1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49108元自起息日94年09月2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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