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北交簡字第4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北交簡字第4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竹北交簡字第459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61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本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方面「證人之姓名更正為 吳峻濱 」,其餘本件本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應附繕本)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麗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明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遺棄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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