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17號聲請人 蒲盛松 代理人 黃瑞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39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劉鴻傑┌────────────────────────────────────────┐│本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17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 涂家清 、邱│88年4月8日│未載│60,000元│494152││││金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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