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72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7290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貳拾萬陸仟陸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2年9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6
5萬元整,(按200萬元、165萬元分別計息)到期日為12
2年9月26日,利息分別按年息2.125%、3.04%計算【嗣後隨郵匯局二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期限20年,自撥款日起,前3年按月計付利息,第4年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上開貸款,其中任何一期攤償還延遲,則全部未清償之借款視為到期,應即清償積欠債務。並約定如逾期繳款,除按約定利率計息外,並應加收自逾期日起,在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加付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就超過部份,按原利率加付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住宅貸款契約書交與聲請人收執。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書記官朱恆忠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57290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98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3.04%│││148374││月26日起│││││1元│││││├──┼───┼─────┼──────┼──────┼───────┤│2│新臺幣│甲○○│自民國98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2.125%│││172289││月26日起│││││0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98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8374││月2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1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04│││││││%│├──┼───┼─────┼──────┼──────┼───────┤│2│新臺幣│甲○○│自民國98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2289││月2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