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04號原告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如下之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準備書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被告人數附具繕本。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於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或
價額欄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陸仟 陸佰壹拾元,原告應如期補繳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