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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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蘇珮萱 、 蘇子宏 及
李淑文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6,2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駱青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