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14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捌拾肆萬肆仟陸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下同)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甲○○前於94年6月30日及94年8月23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下同)共計5,500,000元整之二筆貸款,金額分別為2,500,000元、3,000,000元(依約撥款為1,000,000元及2,0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二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附表所列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144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98年10│至清償日止│周年利率百分之│││135278││月20日起││二點六八│││0元│││││├──┼───┼─────┼──────┼──────┼───────┤│2│新臺幣│甲○○│自民國98年9│至清償日止│周年利率百分之│││871840││月20日起││二點一四│││元│││││├──┼───┼─────┼──────┼──────┼───────┤│3│新臺幣│甲○○│自民國98年9│至清償日止│周年利率百分之│││162000││月20日起││二點五│││0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98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5278││月2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自民國98年1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71840││月2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甲○○│自民國98年1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2000││月2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