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07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債權人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3月23日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公司名稱變更乙事,業經核准登記在案,更名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1年8月2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8,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1年
8月22日起至111年8月22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88年3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6,400,000元,詎相對人自98年5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3,175,19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四、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8年8月13日雲院明非信決98年度司拍字第207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98年8月14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五、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盧烽池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俊偉┌────────────────────────────────────────────────────────────┐│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20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崙背鄉│ 貓兒干 ││1298│田│2487│全部│甲○○○││0│││││││││││1││││││││││├─┼───┼────┼───┼───┼────────┼─┼──────┼───────┼───────────────┤│0│雲林縣│崙背鄉│貓兒干││1298-1│田│3131│全部│甲○○○││0│││││││││││2││││││││││└─┴───┴────┴───┴───┴────────┴─┴──────┴───────┴───────────────┘┌──────────────────────────────────────────────────────────────┐│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207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73○○○鄉○○○段│雲林縣崙背鄉豐│3層加強磚造│一層102.86│281.││全部│甲○○○││0││1298-1地號│榮路346號││二層109.78│91│││││1│││││三層69.27│││││└─┴───┴───────┴───────┴───────┴─────┴──┴─────────┴──────┴──────┘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