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0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28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行政契約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804號原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代表人甲○○處長)住同訴訟代理人乙○○
丁○○被告波若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丙○(董事)上列當事人間因行政契約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九十八年四月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許麗華法官楊得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書記官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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