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小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小字第2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子榮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款規定,應記載
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
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
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
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載被告(狀內誤繕為原告)為未成年人,然
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被告未經合法代理
且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4日裁定,命
其於5日內補正,並檢附被告及其法代理人戶籍謄本以供查
核,該裁定於同年月9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
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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