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彰調字第64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美紅 、 吳鴻仲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吳美紅、吳鴻仲應連帶給
付聲請人新臺幣147,645元及自民國(下同)96年10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法定周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惟經本院於
104年12月3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到庭調解意願,迄未回
覆,尚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本件顯無成立之望,
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彰化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