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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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67號
原   告 賀多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金典
被   告 麗庭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萬叁仟捌佰
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05 年度 板小 字第 67 號裁定(105.01.06)[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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