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5年度六簡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弘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直
相 對 人  沈氷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已就104年度執字第24399號強制
執行事件提起異議之訴,由鈞院104年度六簡字第287號進
行中。因本案債權人沈氷貴所持104年六簡字第19號和解筆
錄之承審法官與104年度六簡字第287號為同一人,為此聲
請人已聲請法官迴避。聲請人於105年1月5日上午準時出
庭,經告知法官已迴避本案異議之訴之審理,已要改分其他
法官審理,因此依據104年11月9日庭長之裁示停止執行,
應由新承辦股一併處理,並應得准聲請人提供擔保准許停止
強制執行。
二、貴院民事執行處訂於105年1月25日上午9時20分命聲請人
移交遷讓房屋予債權人,基於本案強制執行,已獲准異議之
訴,為求司法之一致性及尚未裁判前強制執行之公平性,新
承辦股之法官應速予准許提供擔保後停止強制執行,或由貴
院民事執行官基於已准許異議之訴,尚在訴訟進行中,依法
得由執行處法官自行准許聲請人提供擔保後停止強制執行,
等候104年六簡字第287號異議之訴確定後再行定奪,始為
合乎公平與一致性。
三、經本院審查結果,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已被駁回,有本院
104年度簡聲字第1號裁定可稽,是本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法官自無迴避之必要;又聲請人前就同一事件聲請停止強
制執行,經本院以104年度六簡聲字26號駁回在案,案經聲
請人提起抗告在案,自應靜候抗告之結果為是,乃聲請就同
一事件重行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應認為尚無停止強制執行之
必要,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書記官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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