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小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小字第339號原 告 詹益寧 即詹益寧建築師事務所被 告 彰化縣花壇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李成濟 訴訟代理人 陳棋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設計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三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法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