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8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8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陳映樺 相對人即債務人 魏君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零壹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零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魏君娉發支付命令,惟因請求金額與本金差額之請求原因事實未臻詳盡,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查報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費用名稱及其金額)。該裁定於102年3月22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關於請求金額與本金差額新臺幣15,408元、26,017元部分,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