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52號原告臺南市善化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李皇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859,22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8,9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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