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0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健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1年度毒偵字第124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101年度易字第618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詹健源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詹健源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0年3月28日釋放,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160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年度中簡字第20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0年11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戒除毒癮,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1年9月5日晚間某時許,在雲林縣斗六市龍潭里,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管內,用火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毒品列管人口,經警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程序事項:本件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列之案件,依同法第284條之1規定,得由法官1人獨任審判。又按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又依此簡易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詹健源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101年度易字第618號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罪,本院認其所為合於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50條但書之規定,此裁定當庭宣示,命記載於筆錄即可,不用製作裁定書面),此有本院101年度易字第618號案件準備程序筆錄1份附卷足憑,先予敘明。
三、實體部分:㈠證據名稱:
⒈被告詹健源之供述。
⒉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紙。
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1紙。
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各1份。
㈡論罪科刑之理由:
⒈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
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毒品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本應另論以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惟持有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持有罪責。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其前受有期徒刑之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⒉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犯行接受觀察勒戒之紀錄,猶未
能從中記取教訓,徹底袪除施用毒品之惡習,再次施用毒品,無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洵不足取;然考量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本質上乃屬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之行為,尚未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之情形,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復考量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以維持之經濟狀況(見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及其自承今年結婚,育有1子出生僅3月逾,而其係因失業,心情不佳,故再度施用毒品,然現今已有鋪設水泥之正職,每月薪水新臺幣3萬多,堪認被告現有正當工作,能為社會所用,復有幼子嗷嗷待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望被告確能遵守對自己之承諾,並思及家人對其之倚賴,改過自新,切莫再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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