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97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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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9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97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泉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調偵字第6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文泉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黃文泉與告訴人 力月慈 為夫妻關係,竟不念夫妻情分,非但將外遇第三者帶至住處,甚至於其外遇對象與告訴人發生爭執時,又出手將告訴人推倒在地,致告訴人受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傷勢,惡性非輕;雖告訴人傷勢非重,且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被告所為仍不足取,不宜輕縱;兼衡以被告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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