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2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怡彰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91年度毒偵字第266號、101年度聲沒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陸肆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怡彰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653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查扣案白色結晶1包(毛重0.9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653公克、驗餘淨重0.641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稽(見聲沒卷第3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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