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6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搶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日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搶奪罪之虞,且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裁定羈押在案。茲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7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乃甄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