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7號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 張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日所為九十六年度促字第四八五二三號支付命令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關於債務人「 張真瑜 」之記載,應更正為「張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書記官王慧萍